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性质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实施日期,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解释第15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5号主要明确了三项业务: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运行销售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本项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但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而非增量成本,即企业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5号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将2021年末上市公司母公司通过资金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的期末余额,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付款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上市公司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的期末余额,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收款列示,同时将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财务公司业务按照金融类企业的报表列报要求单独列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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